案情简介:
续某是某机械加工企业钳工。一日续某从车间出来准备下班回家时,被单位职工食堂大厨(正式员工)喊去帮厨。续某见食堂确因有员工请假而人手少,又忙着为下一班员工赶做饭菜,在自己和大厨均未请示车间管理人员及其他单位领导情况下,欣然应允。在切菜时,续某不慎切伤左手。续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分析:
能够认定为工伤。作为钳工,续某当日虽然已结束本职工作,但其接着去了食堂帮厨,变身为临时帮厨工,又开始干起了单位的另外一项工作。其工作场所由车间转换为食堂,当日工作时间也因此而延长。“工作场所”通常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也包括特殊情况下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续某去食堂帮厨虽然未经领导指派,是受大厨请求,但续某及大厨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单位的直接利益,即保证员工按时就餐按时上班,不影响生产,确保企业正常运转。由此,食堂成了续某合理的临时工作场所,其帮厨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内,属于工作原因。因此,续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作者: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社局 荣先策 贾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