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荣先策 贾建华)案情简介:陶某是某机械制造公司新录用员工,在经公司短期培训后,在车间从事车工。为尽快适应岗位,熟练掌握操作技能,按时完成当班任务,陶某经常提前半小时左右到岗,准备材料及工具,温习操作流程。一日陶某在车间备齐材料和工具后清洁车床时,不慎被车床上的尖锐零部件划伤右前臂,此时距正常上班时间还有十分钟。陶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分析:能够认定为工伤。职工为做好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职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联系的。陶某作为新手,为尽快适应岗位,更好地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前主动积极地来到单位车间对其工作时使用的车床进行清洁的行为属于预备性工作;其经常性提前到岗的“半小时左右”的时间属正常合理时间。因此,陶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