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9年2月进入某钢结构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李某多次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保,但一直被拒绝。2023年10月29日公司以李某拒绝其违法要求为由口头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因此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公司辩称因李某不愿转移档案,所以作为用人单位公司无法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愿转移档案为由而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是否成立?
处理结果
公司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并为李某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处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劳动仲裁委立即对案件进行分析,李某在某钢结构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的行为显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因为档案的转移并不会导致不能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公司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公司仅口头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也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分析,此案件用人单位败诉风险相对较高。
调解员电话与案件当事人反复沟通,在摸清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最终预期结果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面对面”调解。
首先调解员明确知会用人单位,争取调解才能将经济损失降到最少,建议企业与员工进行社会保险的补缴,但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申辩表示未能给李某缴纳社保的主要原因是其不愿意转移其档案,不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只能给其三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调解陷入僵局,为缓和僵局,调解员采取案例引导法,向公司列举了相似案列,从法理、情理方面进行劝说,公司负责人经过考虑后同意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
调解员将公司的补缴意见同李某明确,但李某提出要求将企业部份支付给其本人,否则拒绝调解。调解员将相关的社保政策解释给李某听,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仲裁委不予审理,只能通过社保征缴单位进行征缴,最终结果还是补缴,同时企业同意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承诺可以当场向李某支付,李某考虑后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签完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当场向李某发放了同意补缴的函,要求李某需于3月15日将社保个人部份支付企业,由企业补缴。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因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用工方面出现违法现象。调解员经过查找相应法律文书和借鉴类似的典型案例作为突破口,结合情、理、法的运用,正确引导,消除当事人心中的疑惑和顾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成功调解结案。用人单位也认识到以劳动者不愿转移档案为由而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作为抗辩理由不成立,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发生劳动争议。(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