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年近八旬的谭某与黄某共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大儿子谭甲、二儿子谭乙和小女儿谭丙。两位老人向子女三人各赠与款项50000元。但是,谭某两次因病住院治疗,受赠的两个儿子从未前来看望、照顾,也未为老人支付医疗费。两位老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谭甲、谭乙的赠与。谭甲和谭乙辩称,父母有失地农民的养老金和残疾人低保,完全有能力支付医疗费,也正因为有经济能力才从积蓄中拿出一部分赠与兄妹三人。但两人并未举证证明其对父母已经尽到赡养义务。本案中,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及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问题。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扶养义务包括对长辈的赡养。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即使未获赠与,两被告作为子女均有义务为父母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谭甲、谭乙二人在接受赠与财产后,对其父亲的医疗费用并未及时支付,也未出力照顾履行赡养义务,反而针对医疗费的给付与谭某对簿公堂,且两人亦没有证据证明对谭某及黄某履行了赡养义务。故谭某及黄某有权撤销与两个儿子之间的赠与协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