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陈香莲)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会影响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更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息息相关。那么,在夫妻日常共同生活过程中,什么样的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案情介绍】
近期,汪清林区基层法院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赵某与李某为了做买卖购买了一家门市房作为水果店铺,并向原告王某借款13万元。双方约定,待登记在赵某名下的房屋出售后,以该卖房款偿还王某的借款。该房屋顺利出售后,卖房款为人民币14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率。2023年赵某与李某离婚,王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二人偿还借款。
【案件经过】
案件受理后,法官快速阅卷,初步了解案件情况,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向被告进行“判前释法”。案件中,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与李某从王某处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赵某与李某虽然已离婚,但该债务系赵某与李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故赵某与李某应当共同偿还借款。通过法官的“判前释法”,被告在心里对判决结果有了合理的预期,法官按照原告的需求向被告开展调解工作,二被告同意调解方案,最终该案圆满调解结案。以调解方式处理纠纷,不仅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还提高了法院工作效率,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彻底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即形式上是否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以及实质上是否用于了家庭生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下几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事后的追认并没有严格的方式限制,可以书面的追认,也可以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追认。
(二)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日常生活是指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比如为了正常的衣食住行的消费、孩子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等。即便是以一方的个人名义借款,该笔债务一般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婚前的借款用于了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借款,虽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或者债权人能够证明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生产经营,包括了双方共同经营的情形,也包括了虽然仅一方经营,但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形。(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