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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鲜运输途中受损,责任赔偿如何确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期,山东省烟台市福山法院受理一起海鲜运输合同纠纷,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既帮企业追回赔偿款,又帮物流公司恢复商业信誉,给这起海鲜运输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烟台某食品公司接到南京某公司一笔商品订单,约定购买食品公司生产的虾仁、鱿鱼须等冷冻海产品,总价值约15万余元,并由食品公司负责货物运输。为此,食品公司通过南京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物流平台委托某冷链物流公司进行发货。
 
    货物受损起争执
 
    物流公司承接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未按照约定提供符合规定的冷藏车,本应冷冻的货物运输到达南京后却已大部分解冻。食品公司与买方客户反复协商后,客户退回部分货物价值约8万元。
 
    沟通无果引“差评”
 
    为了尽量减少损失,食品公司与物流公司对退回货物进行再次分拣,物流公司向食品公司承诺承担受损货物的损失赔偿。但是在后续的沟通中,物流公司却再三推诿、拒不配合,甚至将食品公司联系人“拉黑”。无奈之下食品公司在物流平台上对该物流公司的运输服务进行投诉并诉至福山法院,要求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9000余元。
 
    办理思路
 
    协商调解理责任
 
    福山法院受理后将该案分配给立案庭李玮团队。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反复联系确定案件的主要争议点为:1、食品公司与物流公司之间运费尚未结算;2、因本次运输服务造成的货物损失双方未确认;3、物流平台对本次运输服务造成损失赔偿未协商确定。
 
    握手言和促双赢
 
    “一定要再调解试试看。”这是在理清案件责任后,承办法官坚定的办案思路。
 
    通过多次电话沟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双方逐渐打破心墙,达成调解协议:由物流公司在折抵运费后当即赔偿食品公司货物损失4000元,物流平台的赔偿权益归物流公司所有,食品公司撤回平台上对物流公司的“差评”投诉,以助物流公司恢复商业信誉。案件在诉前圆满得到解决。
 
    经验做法
 
    本案虽然标的不大,但是审理起来可能还涉及财产损失鉴定问题,不仅耗时耗力,而且如果仅是判决结案,也并不能真正化解双方的矛盾,甚至可能造成一案结多案生。
 
    通过诉前调解,能动用好法律和司法政策,把“调”再向前延伸,让“解”更深入民心,解决好人民群众的“难事”,把群众的“小案”办出好效果,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人民司法的暖心、稳心、安心。
 
    法官心语
 
    物流行业随着时代的发展日益壮大,但是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纠纷与矛盾。不论是个人快递还是大宗货运,在订立合同时,对运输物品、规格、数量、价格等重要内容都应进行详细约定或者填写;同时及时与收件人沟通,收货一定要记得先验货,固定好货物毁损、灭失的相关证据,以免出现纠纷时缺乏索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福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