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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果借款人未还款会怎么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件回顾:

  法院执行干警前往某银行,拘传了正在上班的黄某。原来,黄某已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了。

  2000年3月22日,黄某妻子沈某与农行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黄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按合同约定,农行支行向沈某发放了借款,并由沈某在借据上签名确认。然而,沈某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和利息。农行支行多次催收还款,也多次通知黄某履行担保责任,但都未得到回应。农行支行于最终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送达传票给黄某时,黄某感到惊讶。他作为公职人员竟然也被拘传。通过执行法官的说明,黄某了解到自己作为保证人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所以已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并通过微信等多个渠道曝光。如果他坚决拒不履行,法院将以拒执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最终,黄某在法院的司法强制措施威压下,考虑到失信对其的巨大影响,也考虑到社会不容忍失信行为,他在被拘传至法院后立即还清了借款本息。

  法官说法:

  法院针对暂无能力履行的公职人员采取限期履行或每月扣除一部分工资的措施;对有能力履行却故意不履行或规避执行的公职人员采取查清资产、失信曝光、限制高消费、拘传拘留等措施推进执行涉公职人员案件,从而达到对拒不执行者的震慑力。

  法条链接: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有具体的条款规定:

  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若主合同有效,则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若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亦无效。

  担保责任的范围:当事人可以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但担保人有权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若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这一范围,其向债务人追偿时,债务人可主张仅在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额保证:《民法典》第420条提到,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就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最高额保证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

  债务转移的影响:《民法典》第697条规定,若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王一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