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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期间写的借条能认定为借贷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纷繁复杂,转账、赠与、借贷等等,分手后该怎么处理?有不少人还为此撕破脸,闹上法庭。

  近日,巨野法院龙堌矿区法庭员额法官董滕飞就审理了一起发生在恋爱同居期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小红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小明和小红在恋爱同居期间,双方支付宝和微信账户之间均存在多笔互相转账,金额大小不等,小到十几元,大到几万元。2022年1月16日,小明为小红出具39万元收条和欠条各一份,收条内容为小明于该日收到小红现金39万元,欠条内容为小明于该日欠小红39万元,还款期限为一年,违约金26000元,利息为月利率3.9%,且小明在出具欠条、收条时录制了视频。

  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小红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小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明偿还借款39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小明辩称,原、被告为恋爱同居关系,被告出具欠条是为了维系与原告之间的恋爱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合意,原告也并未实际将款项给付给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小红提交了涉案欠条、收条、视频等证据,收条载明小明收到现金39万元,小红未提交当日支付小明现金39万元的证据。

  如果涉案款项是对之前借款的结算,则应由小红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小红所提交的支付记录均为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相关数额与欠条数额不一致,且小明也多次向小红转账。小红主张双方恋爱同居关系于2022年1月16日结束并由小明出具欠条,但双方此后仍有4笔微信转账往来,与小红述称相矛盾。

  小红所提交的微信、支付宝转款记录,转账笔数较多,小至几十元,大到上万元,该支付方式不符合借款交易习惯。小明辩称出具案涉欠条是为了维系与小红之间的恋爱同居关系,且小红认可双方当时为恋爱同居男女关系。综合上述情况,小红主张双方存在39万元的借贷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举证责任没有完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小红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小红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认定民间借贷,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交付借款,也就是说要证明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借款请求,出借人同意并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爱情不需要用金钱来证明,情侣之间请不要随便以出具借条、欠条等形式表达忠诚、爱意或补偿,避免分手后产生不必要的债务纠纷。同时,为避免纠纷,恋人之间的借贷,也应出具借款凭证,保留好取款、转款等依据,以证明借贷事实。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来源:山东省巨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