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如各家各户遇到婚丧嫁娶、农忙作业、建造新房等事,亲戚和邻居往往出于情义自发无偿帮忙。若是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出现了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案情回顾
林某某因装修房屋找到王某安装纱窗,后因王某安装的纱窗存在问题,林某某微信联系王某进行维修。2021年9月,王某到林某某家中维修其安装的纱窗。王某称,当日其完成纱窗安装后,其应林某某的请求帮忙检查三楼房屋窗户漏水的位置并进行打胶,打胶过程中,王某从窗户坠落摔伤。受伤后,王某到医院治疗。
王某向即墨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某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60余万元。林某某称,双方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不存在义务帮工法律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林某某作为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经法院委托对王某的受伤情况进行鉴定,确认王某的脊柱损伤构成伤残九级,双足损伤构成伤残九级;误工期限建议为120-240日,护理期限建议为60-90日,护理人数建议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后续治疗费建议为 3万-4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王某主张是为林某某帮工过程中受伤,林某某主张王某是在安装纱窗的承揽工作中受伤,双方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结合现场勘查的情况,现场纱窗系安装在窗户内侧,王某安装或者调整纱窗无需到窗外,到窗外只能是从事其他工作,王某所陈述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故法院认定义务帮工的事实存在。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林某某系实际的被帮工受益人,故王某遭受的损失,应由林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帮工过程中未尽到谨慎义务,存在较大过错,结合案件事实,酌定王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林某某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林某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165874.37 元。判决作出后,王某、林某某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史冰芳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是我国社会生活,特别是农村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象。这种行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待给付,只是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帮工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帮工活动中,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只是单方给付。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仍然是为被帮工人的利益而行为的,基于报偿原理,应当由被帮工人对帮工活动造成的风险承担责任。但帮工人也应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以防范因帮工带来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害。本案中,被告原则上应当对原告在提供帮工活动时自身遭受的损害承担法定责任,但应当考虑双方的过错,实行过失相抵,即当帮工人有过错时,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相应责任。(来源:山东青岛即墨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