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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出人命,同桌的你,也要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元旦将至,各种聚餐也越来越多。公司年会、同学聚会、大家庭的团圆饭,难免会饮酒助兴。在酒桌上,你敬一杯,他回一杯,这是常有的事。但总有一些人是气氛的制造者,是劝酒的“一把手”,一桌子不撂倒几个,就说没喝好。有的因为一场酒局丧失性命,而同饮者和聚餐的组织者也惹上了官司。

  喝酒喝出人命

  同桌的你

  也有责任!

  且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

  聚会饮酒是一种正常的人际交往,但过量饮酒有风险,自身应注意适量饮酒,强迫性劝酒行为更不可取。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充分知晓饮酒及过量饮酒的后果,对自身生命健康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针对共同饮酒一方,明确告知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具有提醒、劝告、照顾等合理注意义务,如果出事,共同饮酒者承担次要责任。酒过三巡之后,你自信的坐上了驾驶位,殊不知,等待你的不是家里的暖气,而是法律的重罚。 (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曲诗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