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林下班后骑车回家,在每天必经的小区门口道路上,被绊倒掉进坑中,造成手部、头部受伤。原来,这里正在施工,周边不但坑坑洼洼,而且堆满了施工设备。小林找到施工方协商赔偿,可是对方说他们已经在道路上放置了“正在施工”的提示标牌,是小林自己粗心造成的,因此拒绝赔偿。那么,施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官说法】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具有明显性;第二,施工人要保证警示标志的稳固并负责对其进行维护,使警示标志持续地存在于施工期间;第三,仅设置明显的标志不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施工人还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
民法典相关法条中明确施工人的义务是要同时具备两点,即“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仅做到一项是不够的。因此,虽然施工方放置了“正在施工”的提示标牌,但由于其仍未能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施工场地依然存在较大的危险因素。施工方应对此加强防范,比如增加防护板、防护围挡、锥桶、危险警告、夜间灯光提示等,以避免危险的发生。所以施工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小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来讲,在道路通行过程中应具有一定的认知判断和危险防范意识,施工场地位于其每天上下班的必经之路上,其理应对道路周围的环境更熟悉,对施工及提示有所注意。如果小林被认定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些过错,那么可以减轻侵权人施工方的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