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黄出门时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被送进A医院急救。手术期间,医生对其进行了输血治疗,该血液的提供机构为B血液中心。出院后,小黄在一次体检中被检测出丙型肝炎,以往的体检结果都显示小黄身体非常健康,没有感染任何疾病,由于丙型肝炎是一种主要通过血液传播的传染病,现小黄怀疑他在A医院输入的血液不合格。请问,小黄应当如何主张赔偿?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如果人们使用了不合格的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或者输入了携带各种病毒、被污染或变质的血液,可能会给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甚至会带来生命危险。对此,《民法典》第1223条明确了医疗产品责任的赔偿主体,避免受害者因为责任人相互推诿而无法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在本示例中,小黄输入的血液可能是丙型肝炎感染者的血液,属于不合格的血液。小黄在证明自己是因为输入了血液而感染丙型肝炎后,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司法鉴定证明输入的血液不合格。之后,小黄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B血液中心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A医院要求赔偿。如果A医院以血液储存和临床用血符合规范为由,拒绝向小黄赔偿,小黄也不必慌张,因为《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此时对受害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即医疗机构无论是否存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都不得拒绝受害者的赔偿请求。
此外,如果小黄在医疗过程中因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而受到人身损害,例如在手术中植入的钢板质量不合格或小黄因患有特殊疾病不适用某药物,但药物说明上没有相关提醒,小黄除了可以向医院索赔外,还可以向拥有药品技术并申请获得药品上市许可的药品研发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企业索赔。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