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车辆之间发生磕磕碰碰的事情时有发生。在道路上发生碰撞、剐蹭、追尾等轻微事故,在责任明确且无人员受伤的情况下,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该怎么赔呢?下面,通过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的一起因倒车不慎碰撞旁边所停车辆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钟某在旅游旺季自驾到长白山景区游玩,在酒店停车场倒车时,与周某停在停车场的汽车相撞,造成周某的汽车损坏,经交警现场勘查后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钟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认定钟某全责,周某无责任。因钟某拒不履行赔付义务,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钟某及其所投保保险公司赔付车辆维修费用。
审理结果
经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钟某在倒车时将原告停放的汽车撞坏,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事实有效。按相关法律规定及钟某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约定,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车辆维修费、鉴定费等直接损失55269元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周某在修车期间的租车费用2890元,属于间接损失,应由钟某承担。综上,遂依法判决,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周某修车费及鉴定费共计55269元;钟某赔偿周某租车费用2890元。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处理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大家借此案得以警醒,不要因只顾自身便利而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