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某公司招聘项目经理,经过严格的初试、笔试和面试,综合测试下来,张女士排名第一,林先生排名第二,但是最终录取的却是林先生。张女士找到公司负责人讨要说法,负责人称此项目经理职位为男性优先,张女士不能接受此说法,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平等权。那么,该公司所称的“男性优先”是否合法呢?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公司所称的“男性优先”是不合法的。项目经理并不属于对性别有特殊要求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该公司以“男性优先”对公民以区别对待,明显是对女性的歧视,所以该公司的说法侵犯了张女士的平等权。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都是中华人名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