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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经营的短视频账号,使用权归谁?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民法君“典”案例》第一百三十八集聚焦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俩人共同经营短视频账号,一人诉请归还使用权及索赔违约金12万元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络自媒体账号归属权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虽然案涉账号已由被告完成实名认证程序,但不能因此排除原告依据约定对平台账号享有的权益。

  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院判决账号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案涉账号实名认证至原告名下的程序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二审南京中院维持原判。(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