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刚)“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醉酒驾驶不可为,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依然不乏有“以身试法”者。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成某被依法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情简介
成某中午与朋友吃饭,因饭桌上兴致高昂就与朋友共同饮酒,酒局结束后,成某骑车回家.在行至中学附近时,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均有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0.99mg/100ml。
法院审理
被告人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危险驾驶导致悲剧频发,让不少人付出过惨痛的代价,广大驾驶人要以案为鉴,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自觉抵制酒驾醉驾。此外,广大驾驶人,在做到自身不酒驾的同时,也应劝阻聚餐者酒后开车,更不能将自己的车辆交由饮了酒的人驾驶,切实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否则同样将承担法律责任。(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