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无毕业时间限制?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寄存的物品受损谁来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林某因赶时间参加会议,就把一套医疗设备寄存在了酒店礼宾部。会议结束后,林某来取回寄存的医疗设备时发现设备在存放的时候上下颠倒,放错了方向,导致医疗设备出了故障,于是林某要求酒店礼宾部承担设备维修的所有费用,但酒店礼宾部表示林某没有提前说明存放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保管的物品本身就存在瑕疵或者因其特殊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如本案中的医疗仪器设备应当按照特定的方向放置,寄存行李的人有义务将该瑕疵或者特殊保管措施告知保管人,否则保管的物品因此发生毁损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酒店不承担设备维修的赔偿责任,因为林某并未告知酒店该设备的正确放置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假如保管人事先知道或者按照逻辑推断出其必然知道该保管物存在瑕疵或需要对该保管物采取特定的保管措施,但其认为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便没有对瑕疵保管物采取特定的保管措施,最后也因此发生了保管物毁损,导致保管人自身遭受损失,在这种保管人明知或应知的情形下,其也无权要求寄存人赔偿自身的损失。另外,如果寄存人和保管人在保管物品时,并未约定保管费等事宜,那么《民法典》将这种情形视为无偿保管。在保管期内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无偿保管人只要证明自己没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即可以免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893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