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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债就属于共同债务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老刘沉迷于赌博,将家中存款输得一干二净,夫妻关系也变得岌岌可危。老刘一心想着“翻盘”,又向老贾借了5万元继续赌。转眼间还款时间到了,老贾找到老刘的妻子,要求她替老刘还债,老刘的妻子表示家里已经没有任何存款了,而且老刘借的钱一分没往家里拿,全拿去赌博了,自己不会替老刘还钱的。那么,配偶一方借的钱另一方必须要共同偿还吗?
 
  【法官说法】
 
  《民法典》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所谓“共债共签”就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另一方的签字同意。《民法典》还规定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在婚姻中夫妻是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比如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夫妻互为代理人,若是因家庭正常生活开支所欠的款项,哪怕另一方未签字、未事后认可,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示例中,老刘因为赌博而欠的债务明显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老刘借款时,老刘的妻子没有在欠条上签字,事后也未表示要和老刘一起偿还这笔债务,所以该笔巨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老刘的妻子不用偿还。但若老刘是借钱买酱油、买米、给小孩交学费、给家中老人交医药费,那么这笔借款自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由夫妻俩共同偿还。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