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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获支持,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徐萌)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高效办结孙某某申请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指定监护人案后,承办法官收到了一幅写着“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鲜红锦旗,表达了申请人的谢意,并为法官的为民初心和办案效率点赞。
 
  申请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小孙是叔侄关系,小孙父亲与母亲几年前均已去世,小孙于2000年被评定为智力残疾三级,主要生活来源靠政府低保救济及孙某某的扶持。小孙的二大爷、老舅、大姨尚在,但都不具备作为小孙监护人的条件,目前小孙和孙某某居住、生活在一起。
 
  为给小孙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并减轻社区负担,孙某某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小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确定自己为被申请人小亮的监护人。
 
  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查阅在案证据,随后到孙某某家中查看小孙的情况并与小孙的其他亲属及社区工作人员谈话,确认孙某某的申请属实。考虑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积极为其联系司法鉴定中心,经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小孙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小孙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孙某某可以申请小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小孙已经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可以认定小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孙无配偶,其父母已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孙某某为小孙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担任小孙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小孙的其他亲属均已年龄偏长,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孙某某可以担任小孙的监护人。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小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孙某某为小孙的监护人。
 
  近年来,柳河法院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不断提高司法效率,高效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努力将为民司法的承诺兑现在每一起案件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