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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息”的约定有效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例回顾】
 
  大伟想买一辆车,但是钱不够,便准备向娜娜借10万块钱。娜娜提出年息12%,期限两年,预先扣除第一个月利息的要求。大伟勉强的签了借款合同,上面写着借款金额为10万元,但实际大伟只拿到9.9万元。事后,因大伟没有将10万元在期限内全部还清,娜娜便起诉大伟,要求大伟归还10万元借款本息。大伟表示自己借款时实际拿到的借款是9.9万元,不会按10万元偿还借款本息。
 
  【法官说法】
 
  借贷关系中,在提供借款前,借款人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而贷款人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实践中出现了贷款人预先扣留利息,而只提供部分借款的情形,俗称“砍头息”。根据《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即法律明确禁止了“砍头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大伟有权按照9.9万元偿还本金,并以此作为基数计算利息。
 
  生活中还存在以“服务费”“中介费”的名义预先收取利息的情形,也可以认定为“砍头息”的一种表现形式。如金融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支付了足额本金,但同时又在未实际提供任何服务的情况下收取所谓的服务费、中介费,此类情况也容易被认定为“砍头息”,债务人有权要求在偿还时按实际借款数额支付本金、计算利息。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70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