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无毕业时间限制?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以案释法︱“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若欠款人突然去世,谁来偿还这笔债务?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李某与宏某系朋友,2019年,宏某从李某处借款,共计8.5万元。借款到期后,宏某与李某协商将其名下一处住宅楼抵债,2020年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一份,协议约定:宏某将其名下一处房产出卖给李某,楼房作价6.5万元折抵上述8.5万元借款中6.5万元的借款,并约定办理房照及过户费用均由宏某承担。双方口头约定剩下的2万元由宏某偿还,随后,宏某分三次偿还了李某共1.7万元,尚欠3千元未偿还。因宏某有事,房屋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成功。
 
  2023年,宏某因意外去世,宏某的儿子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李某为保障自己的权益以被继承人清偿债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收案后,仔细翻阅卷宗,核对证据,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法官,房屋收款票据、房屋安置协议、钥匙都在我手里,怎么房子就不是我的了?”
 
  “房屋票据我认可,但是这些票据怎么到原告手里的,我爸在什么状态下将手续交于原告的,因为我爸已经去世,原告的说法都是单方面陈述,我不认可。”
 
  “你父亲未离世时,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用房子抵偿我借给他的6.5万元钱款,当时我已经在使用房屋了,这件事你也知道,怎么现在就不认了。”
 
  ......
 
  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难以达成调解,承办法官决定开庭审理。
 
  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宏某向李某借款确有其事,双方债权关系合法有效。李某向宏某法定继承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因李某与宏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6.5万元,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借款金额为8.5万元,由此推定,双方的欠款金额为6.5万元,且宏某生前已还款1.7万元。遂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被告在继承宏某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李某借款4.8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人死债不一定消”
 
  “人死”是否“债消”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债务人死亡时是否留有遗产;第二,该遗产是否依法可以继承。如果债务人留有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则以其遗产承担债务,如果没有,则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该案中,宏某名下有房产,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虽然宏某死亡,但其与李某的债务没有消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