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贾在甲公司平台上看到了一款乙公司的手游,感觉游戏质量不错,玩家也比较多,就开始往游戏里充值买装备。一年后,该游戏发出公告,宣布游戏停运,此前充值总额的20%转移到乙公司旗下其他三款手游中,小贾在该手游中买了不少游戏币和装备,于是小贾起诉甲公司和乙公司,要求赔偿因停止服务造成的充值损失7500元。
【法官说法】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通常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连接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的媒介,即网络游戏消费者的游戏账号;第二类是能够在网络游戏中进行交易支付的一般等价物,即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如“星钻”“点券”等;第三类是满足网络游戏消费者游戏需求的游戏道具,如游戏中的角色、武器、装备、皮肤等。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法律保护范围,《民法典》已明确将数据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当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及时维权。本案中,小贾参与涉案游戏并支付了相应费用,金钱支付和劳动付出使其在游戏中享有的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甲、乙两公司应向游戏消费者小贾赔偿因两公司停止网络游戏服务所造成的消费者充值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6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民法典》第127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