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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老板扣押客人竟不用赔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夏天的某个晚上,大鹏在一家路边串店喝酒撸串,大鹏吃饱喝足后并没有付款就直接开溜,被串店老板老张发现并一把抓住,要求大鹏付账,大鹏却十分嚣张的说自己没有钱,老张便让服务员把大鹏关在储物间里,自己则立刻报警。事后,大鹏起诉老张,要求老张赔偿自己的“自由损失费”。那么老张需要赔偿大鹏的“自由损失费”吗?
 
  【法官说法】
 
  老张采取的是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情况紧迫而又不能获得国家机关及时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或者自由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的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是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本案中,大鹏用餐后不付钱,老张不让其离开,将其关进储物间,之后求助警察,并解除限制措施,系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合理措施,所以大鹏无权要求老张赔偿损失。如本案发生老张将大鹏扣押多时或多日,甚至将大鹏打伤的情况,将被法律评价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届时老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77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