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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故死亡,竟然“同命不同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小民和小刚是儿时的好友,两人因上学分开后已经超过十年没有见面了,一个月前两人相约在一家饭店好好聚一聚。当天晚上二人吃完晚饭后一起乘车回家,不料途中与老黄开的车相撞,造成小民和小刚两人均死亡。事后,交警判定老黄醉驾闯红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两人给予赔偿。但老黄却说小民是城镇户口,小刚是农村户口,不可能赔偿他们一样金额的死亡赔偿金。
 
  【法官说法】
 
  一般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自身失去生命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补偿。现行司法解释采取定型化的赔偿模式,使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相对固定,不受个人收入、家庭情况等其他因素影响。但因城乡居民纯收入存在差距,会出现即使是在同一事故中不幸遇难,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并不一致的情况。《民法典》第1180条解决了这一问题。同一侵权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即使死者存在城市、农村户籍的差异,也可以按照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样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完成了“同命同价”的目标,但适用法条仍需满足一定条件,第一,对标的必须是同一侵权行为中的其他死者的赔偿金数额。第二,必须是“多人死亡”的事故。第三,是“可以”而非“应当”。所以小刚的家属可以比照小民死亡赔偿金的数额,要求老黄给付相同的死亡赔偿金。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80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