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某日,邓某去池塘练习游泳,发现9岁的小铭溺水,周围没有其他人。于是邓某跳入池塘将小铭救起,但小铭已经陷入昏迷状态。为了抢救小铭,邓某按照手机搜索到的方法对小铭实行了心肺复苏,成功救醒小铭,但是急救过程中也导致小铭的肋骨骨折。请问,邓某需要对小铭的肋骨骨折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救助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即使不小心导致受助人受伤,救助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免除了人们做好事的后顾之忧。
具体到本案例,首先邓某与小铭素不相识,邓某只是去池塘练习游泳,没有必须救助小铭的义务,却不顾自身安危救助了小铭,属于好人好事的范畴。其次,小铭已经因为溺水处于昏迷状态,如果邓某不马上对小铭实施心肺复苏的话,那么小铭很有可能窒息死亡,故该情形显然属于紧急情况。最后邓某实施心肺复苏需要对小铭的胸部进行长时间的按压,全力抢救小铭的生命。虽然施救过程中邓某不小心导致小铭的肋骨骨折,但这是救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现象。邓某作为见义勇为的好人,不应当对小铭的肋骨骨折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84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