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作为一种社交礼仪的媒介,常常出现在每一个重要的时刻,逢年过节、好友聚会、职场团建……然而总有人把持不住被酒精支配,有的人困意袭来,呼呼大睡;有的人则失去理智,把不该说的话、不该做的事统统来一遍。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酒精上头仅仅因为一个对视 ,便一言不合大打出手。
案情回顾:
某日晚上,被告人龙某(化名)一行人在酒吧喝酒,喝酒过程中龙某与邻座的李某对视,并无故用手指向李某,对李某进行辱骂,二人发生争执后龙某手持酒瓶砸向李某,龙某与李某互相殴打起来。案发后,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柳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现双方达成谅解。
柳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寻衅滋事,终获刑罚。寻衅滋事类案件多见于行为人酒后,在酒精的外力作用下促使行为人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发泄不良情绪等。饮酒应当适度,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理性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切不可逞一时之能动武,否则给他人带来皮肉之苦的同时,自己也要承担法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作者:吉林柳河县人民法院 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