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8月29日,山东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加强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报道记者:请问本《通告》中规定85分贝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刘维铭
刘维铭:通告中规定的85分布的设定基于这么几种标准、专家的论证以及参考而设定的。一是依据现行国家相关标准。《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95-2002)规定,2005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M1类汽车(九座以下载客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最高不超过74分贝。《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6169-2005)规定,2005年7月1日起,摩托车型式核准试验加速行驶噪声限值最高不超过80分贝,轻便摩托车最高不超过76分贝。
二是经过专家反复论证。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组织召开“青岛市机动车行驶车外噪声限值”专家论证会,形成一致论证意见。“全天禁止噪声超过85分贝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汽车、摩托车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市道路行驶”的论证事项依据较充分,限值确定较合理。
三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做法。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噪声防治工作的通告》规定:“全天禁止噪声超过80分贝的九座以下客车在本市道路(高速公路除外)行驶。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噪声超过80分贝的摩托车在本市道路行驶”。湖南长沙市设定为88分贝,浙江台州市设定为85分贝。
结合青岛市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市的特点,我们论证在青岛规定85分贝是合适的。
齐鲁法制网记者:请问非法改装机动车如何认定及处罚标准?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李世明
李世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从技术标准上对非法改装车进行了定义。即: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者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查封、抵押、盗抢骗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在我市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中明确规定,改装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加装机动车涡轮,不得擅自改动燃油管路、排气管和消音装置,不得擅自从事其他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活动。
目前,非法改装机动车主要涉及以下6个情况:
(1)擅自拆除机动车消音器或者改装排气的;
(2)擅自改装发动机盖、尾翼,加装不符合要求的空气动力学套件(俗称大包围)的,包括前扰流(前唇)、侧扰流(侧裙)、后扰流(后包围);
(3)擅自改变车灯光色和规格、粘贴灯膜,加装灯具数量的;
(4)改变车辆轮胎轮毂规格的;
(5)改装车辆悬挂系统的;
(6)通过改装进气系统、点火系统、增压器、行车电脑等方法提高发动机参数的;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上述提到的具体情形,构成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500元以下罚款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五项,处以200元罚款处罚。
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以200元罚款处罚。
青岛新闻网记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张子木
张子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以来,我局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开展检查70余家次,下达责令整改30余次,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立案处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的机动车维修企业7起、擅自改装机动车5起。(青岛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