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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借用人肇事,车主要担责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日常生活中,将自己的车出借给他人驾驶的情况比较常见。许多车主都很关心,如果车辆的借用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作为车主的要承担责任吗?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超越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此后,赵某与张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赵某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李某所有,便将张某和李某共同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将车借予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一般无须承担责任,车主仅在有过错时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赵某未能举证证实被告李某为肇事电动自行车车主的事实;也未能举证证实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李某存在过错,故对于原告赵某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此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应由被告张某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
 
  法官提醒
 
  交通安全无小事,每一个违法行为都可能给我们带来意想不到的危害,请大家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者:吉林省敦林法院宣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