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单位流过血,我为单位出过力,我还为单位垫过钱呢!
某单位员工吴某在离职后将原单位告上法庭。
近日,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吴某在其所在单位担任科长期间,因单位资金短缺,为了能够正常办理公司业务,替所在单位垫付材料款、培训费、员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万元。该款项经单位财务进行核销确认。
离职后,双方就吴某垫付养老保险费一事,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商定该公司一次性给付吴某垫付社会养老保险费用5万元,并到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当日做出裁定,确定协议有效。该公司在给付吴某垫付的5万元社会养老保险费后,剩余款项始终未给付,吴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吴某在就职期间,由于其个人为公司办理业务垫付及核销的款项,公司应及时偿还给吴某,现吴某已离职,公司应对给付吴某剩余钱款。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立即给付吴某1万元。
法官解读
无论任何情形,员工垫付公司费用都是不合法的,如果公司未报销费用,要做好取证工作,我们应该收集哪些证据呢?
1、按照公司的财会制度将相关款项及时进行报销冲账,然后让公司要安排审批流程进行审批确认。
2、让公司通过邮件或者书面形式确认报销款的金额及报销时间。
3、如果公司不报销费用,员工可以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