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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汉洗浴店内猝死,谁之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2022年11月18日9时许
 
  73岁的周老汉和老伴冯某
 
  到当地一家洗浴店内洗浴
 
  周老汉在浴池泡澡过程中突然晕倒
 
  被人发现后
 
  洗浴店工作人员及时将其抬出浴池
 
  对其进行心肺复苏等急救
 
  并拨打120紧急送医救治
 
  后周老汉因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医学证明显示
 
  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事发后
 
  冯某认为洗浴店未尽到
 
  服务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
 
  找到经营者张某夫妇要求赔偿
 
  张某夫妇则称洗浴店大门显眼位置
 
  及浴池内均有提示和警示标志
 
  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冯某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
 
  将张某夫妇诉至河南省邓州市法院
 
  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34.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洗浴店
 
  是否违反其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
 
  洗浴店在大门显眼位置及浴室内
 
  均张贴有“60岁以上洗浴者需成人陪同
 
  60岁以下亚健康者需成人陪同”的提示
 
  浴池旁边也有“心脏病、高血压患者
 
  禁止入池”的警示标志
 
  张某夫妇作为洗浴店经营者
 
  对周老汉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情
 
  其在进入洗浴店时亦未表现出明显异常
 
  且浴室作为公共洗浴场所
 
  因涉及个人隐私
 
  也不能安装监控随时发现意外情况
 
  在已张贴相关警示标语的情形下
 
  应认定张某夫妇已尽到了风险告知义务
 
  同时周老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当对自身身体状况有一定了解
 
  在曾经有过中风的情况下
 
  无人陪伴独自在男浴室洗浴
 
  更应注意自身安全
 
  对其身体所能承受的活动量
 
  作出合理的安排和调整
 
  以避免危险的发生
 
  现其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对于张某夫妇来说
 
  该损害后果在主观上无法预见
 
  客观上亦无法预防和控制
 
  且在意外发生后
 
  洗浴店工作人员及时对周老汉
 
  进行了救助并通知了家属
 
  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冯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
 
  周老汉的死亡与张某夫妇
 
  存在事实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故冯某主张张某夫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
 
  法院不予支持
 
  依法驳回冯某诉请
 
  二审维持原判
 
  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
 
  第一责任人
 
  尤其在公共场所活动时
 
  应对自身身体状况
 
  和周围环境中存在的风险
 
  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同时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应当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
 
  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经营、管理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应符合安全标准
 
  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对常规风险有合理清晰的提示
 
  在危险发生后
 
  采取社会普遍认同的救助措施等
 
  如发生意外事故
 
  经营场所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
 
  安全保障义务
 
  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作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