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诉讼被俗称为“民告官”。
那什么是行政诉讼呢?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被认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由于诉讼双方在行政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因此行政诉讼也常常被俗称为“民告官”。其中,“民”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官”指的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既不是国家,也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并且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
有哪些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提起诉讼呢?假如你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行政拘留、不予颁发证照、征地补偿等行为违法,这些一般都属于受案范围,可以起诉。当然,能否得到支持需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但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奖惩、任免决定,刑事拘留、逮捕以及一些政策号召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