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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隐藏病情,去世后能否理赔?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一名投保人在购买某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时,隐瞒了其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的病情。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身体状况未进行核查,对免责条款也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保险期间投保人突发心脏病去世,保险公司因其投保时隐瞒病情而拒绝理赔,双方引发纠纷。保险受益人能否得到理赔款呢?日前,山东省郯城县法院成功调解了此案:保险公司承担一半的医疗费用,保险受益人放弃其他请求。
 
  杨某的父亲杨某某于2019年1月28日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并续保某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保险责任为一般医疗保险金300万元、重大医疗保险金600万元, 保险时间截至2022年1月27日。2021年6月10日杨某某因突发心脏病被送医治疗无效于2021年7月30日死亡。后杨某向该在线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但该公司以杨某某投保前即患心脏病、隐瞒病情投保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理赔。
 
  郯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两份证据。一是医院病历,载明杨某某于2018年5月14日被诊断为“高血压、冠心病”,既往史为高血压、冠心病2年,在家口服药物治疗。证明杨某某在投保前应当明知自己身患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二是支付宝平台同款保险的投保视频一份,显示在投保过程中投保人无需浏览完全部免责条款即可点击“下一步”继续投保,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对投保人的身体状况亦未进行核查。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有过错:杨某某作为投保人,隐藏既往心脏病病史,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和明确说明。根据上述事实,法官遂悉心与当事人沟通,耐心说法释理,在明确双方诉求的基础上共同商议解决措施。经多次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承担一半的医疗费,杨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险是应对未来风险的重要保障措施。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告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作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如自身患病情况等。倘若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相对的,第十七条亦规定保险人有说明义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作者:山东省郯城县法院 燕韩 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