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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欠劳务费,被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实际施工人借用其他公司资质
 
  劳务人员要求实际施工人支付劳务费的同时
 
  能否要求被挂靠分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某电建公司作为承包人,将某电厂热控安装及调试工程B标段分包给甲公司。2019年3月,张某挂靠甲公司并借用甲公司资质,系该工程实际施工人,雇佣孙某为该工程进行供电安装工作。施工完毕后,张某为孙某出具欠条,显示欠付劳务费7万元,落款处有张某签字,并加盖甲公司的公章。
 
  现孙某将张某、甲公司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甲公司支付劳务费7万元。
 
  张某认可孙某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认可其借用甲公司资质,与甲公司为挂靠关系。
 
  甲公司辩称,甲公司与孙某不存在书面和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张某与甲公司并非挂靠关系,张某欠付孙某工程款与甲公司无关,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是否应当与张某共同就上述劳务费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持有甲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直接以甲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上级承包商签订合同,并负责该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结算、报税等,双方之间符合借用资质的特征,对于张某借用甲公司资质、双方之间系挂靠关系予以采信。
 
  关于甲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三条规定,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上述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违法发包、分包或出借资质的情形下对农民工工资的直接清偿责任。本案中,实际施工人张某欠付孙某劳务费,甲公司向张某出借资质,故甲公司应当就张某拖欠孙某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支付孙某劳务费7万元,甲公司对该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对挂靠施工行为明令禁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挂靠”是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在审查挂靠关系时,不仅应从形式上审查合同签订主体,还要结合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及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在民事审判实务环节,最高法院以以下四点作为“挂靠”的认定标准:一是实际施工人是否参与缔约过程;二是总包单位是否存在施工意图;三是履约过程是否完全由实际施工人参与;四是相关挂靠事实是否在其他司法文书中予以确认。在认定挂靠关系后,实际施工人欠付劳务费时,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山东省济南市槐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