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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泄愤勿“出格”,损害名誉要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如今
 
  我们习惯在微信、抖音等网络空间
 
  记录点滴生活
 
  分享心中感悟
 
  每个人打开手机就是多个聊天群
 
  聊天中争执几句很正常
 
  可一旦在群里辱骂他人
 
  那可就违法啦
 
  近日
 
  汤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微信群聊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周某和王某因琐事闹僵
 
  周某便在微信群中
 
  发布多条带有贬损、侮辱人格的文字
 
  对王某进行人身攻击
 
  诋毁王某名誉
 
  引起群里人员“围观”
 
  并对王某指指点点
 
  王某得知此事气愤不已
 
  以周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周某在微信群中
 
  公开赔礼道歉
 
  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汤阴县法院审理认为
 
  自然人对其自身享有的名誉权
 
  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
 
  周某在微信群内发布侮辱性语言
 
  行为指向明确
 
  具有针对性
 
  使不特定的人群对王某
 
  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评价
 
  故周某的行为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犯
 
  根据《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
 
  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
 
  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最终判决
 
  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
 
  在微信群中公开对王某赔礼道歉
 
  张志中
 
  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把网络空间当成“出气筒”
 
  为泄愤逞一时口舌之快
 
  不仅对解决问题无所助益
 
  反而容易激化矛盾
 
  也容易产生侵权问题
 
  任何人都应当以理性、客观
 
  公正和严谨的态度
 
  在合理限度内发表网络言论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