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心理咨询服务效果不满意,法院能否支持退费?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掰手腕受伤,对方要不要承担责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编者按】掰手腕大家都玩过,看到标题你可能会疑惑,掰手腕能受多大的伤?但莒南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两个中学生在掰手腕过程中,致使对方骨折,可见掰手腕也存在风险。那么掰手腕导致他人受伤,要不要担责赔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官是怎么说的!
 
  小马和小刘是山东省莒南县某中学同班同学。2022年5月6日下午课间休息时,小马与小刘自愿进行掰手腕活动,造成小马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小马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8天,共计花费医疗费15106.25元,双方因小马伤后经济损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小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刘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135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小马自愿与小刘进行掰手腕活动,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符合竞技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小马在参加掰手腕活动受伤时,即将年满十八周岁,虽未成年,但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智力及心智水平应该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小马自愿参加掰手腕活动受到伤害,应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小刘与小马掰手腕时,并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亦不存在强迫行为,对小马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小马要求小刘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小刘父母作为小刘的监护人,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被害人本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的情形。换言之,即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自甘冒险这一抗辩事由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领域,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领域。但对于加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权的,侵权人同样不能适用自甘冒险进行抗辩。在侵权责任纠纷中,掰手腕活动系典型的对抗性文体活动,当事人作为参与者理应对存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伤害有充分、客观、清晰的认知和预见,其自愿参加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对其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有利于文体活动的进行,促使参赛者莫任性、守规矩,让法理情理更好地融合。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参与竞技活动时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控制意识,进行活动热身等必要准备。只有这样才能在享受竞技活动的同时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在参加“斗腕”、攀岩、篮球比赛等具有一定竞技型和挑战性的文体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活动的形式、特点、风险性,综合评估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山东莒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