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尺度,调解有温度。对于当事人来说,调解是一种非常好的解纷方式,可以及时解决问题,简便、高效。
近日,长白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件。2016年,李某与郭某、王某三人经协商共同出资成立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系自然人独资,由李某一人持有该公司100%股份。后为明确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于2017年三人经协商又签订《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三方就该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占股比例、利润分红、退股等进行了约定。同日,郭某将入股资金交付给李某,自2016年至今该公司均有盈利,但李某未向郭某分配,目前就利润收益分配产生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案件后,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及时开庭审理,并积极进行调解。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均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并最终依法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场支付部分利润。(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吴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