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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担保要谨慎 亲生女儿变“老赖”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因为给我父亲做了担保,现在出门都不行了,这可怎么办啊。”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一位失信执行人发出了无奈的叹息。
 
    在很多借贷合同纠纷中,担保人多为借款人的亲戚或好友,他们往往因为对担保重要性的不了解,以及担保会对自己产生影响的忽视,碍于人情世故,随意在合同上签字。殊不知,借款合同中,作为担保人一旦签上姓名,如果借款人不还钱或者还不上钱的话,债权人通过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债务人与担保人是一个也逃不脱的。
 
    案件回顾:
 
    刘某平日以做地板生意为生,多次向地板供应企业汪清森宝木业有限公司进行货物采购,累计欠款金额达一百余万元,双方于2018年6月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在2019年6月还清,同时刘某女儿书写了《担保书》自愿用自己的房屋作抵押,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签订协议后森宝木业多次向刘某催要欠款,均被其以种种理由推脱未还。无奈之下,森宝木业遂向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于2020年3月还清欠款。
 
    然而直到2022年12月底,刘某一直未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森宝木业向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刘某及其女儿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官提醒:
 
    担保有风险,谨慎第一条。大家要认清担保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千万不要因人情轻易在担保人处签字,成为老赖之后,不止对自己,对家人都会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担保人的配偶也有可能会成为追债的对象,而对于子女则是无法在高等的私立学校就学,参加工作或者是当兵等无法通过政审。因此如若遇到不得不给人做担保的情况,要对借款人经济实力、个人征信情况、借款用途多考量一分;同时也可对担保方式作出约定,尽量争取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最大限度的降低自己可能承担的担保风险。(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许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