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无毕业时间限制?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遗失物被别人购买怎么办?且看法院这样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日李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声称自己丢失四条狗,要求派出所帮忙寻找,后寻找未果。2022年9月5日李某再次报警称,有人在某饭店发现其丢失的四条狗,报警后李某携证人与公安干警一同来到饭店经营者赵某处,经现场指认,赵某家的四条狗正是原告所丢失。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赵某返还,被告赵某声称狗是其从王姓和刘姓案外人手中以15000元价格购买,除非李某同意支付该部分款项并适当给予部分补偿,否则不同意返还。原告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某返还其丢失的四条狗。
 
    另查明,涉案四条狗价值30000元。在公安机关笔录中,被告赵某对于买狗过程的陈述与其店员张某的陈述自相矛盾,且赵某并不能提供王姓和刘姓案外人的具体信息及向上述两人支付价款的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本案中,根据原告李某及其证人的现场指认,被告赵某处的四条狗确系原告李某所丢失,被告赵某主张其本人是通过购买的途径获得的上述四条狗,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赵某并非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的上述四条狗,根据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询问笔录中也能够看出,赵某是在对上述狗的来源有所怀疑的情况下仍坚持购买上述四条狗的,而且赵某与店员张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共同做虚假陈述,因此赵某存在过错,应当返还上述四条狗给李某。
 
    鉴于赵某并非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的上述四条狗,法院无法核实其本人是否实际支付相关费用及数目,因此李某无需向赵某支付所谓的费用。赵某是直接接触所谓卖给其四条狗的人,因此对于其所谓支付的对价部分可以通过诸如让公安机关协助等的方式寻找上述两人,并向上述两人主张权利的方式获得救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赵某向原告李某返还四条狗。被告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律上的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在遗失物相关法律关系中,拾得人有妥善保管遗失物、通知失主领取遗失物、返还遗失物或送交有关部门的义务,也享有请求权利人支付因保管、照顾、维护遗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上述规定不仅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有利于促进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和积极返还遗失物,进而减少因保管不善或拒绝返还而引发的纠纷。
 
    日常生活中,人们难免会发生丢失东西的情形。大多人拾得他人遗失物,尤其是贵重物品时,都会选择积极寻找失主并返还拾得物,但是也有一小部分人在捡到东西后拒不返还给失主。在此提醒广大读者,自身物品保管好,莫让他人有误解。捡拾他人遗失物者,除非在联系到失主后失主自认放弃,或根据生活常理可以认定为无主物的,否则应当要及时联系原失主,切莫因一时贪念使自己成为违法者;丢失财物者,当发现遗失物被转让时,失主既可以向无权处分人(捡拾者)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沂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