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柳河县人民法院切实维护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法院依法平等保护省内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提升外地投资主体到柳河投资的信心,为营造平等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吉林省某投资公司曾与吉林某药业有限公司达成投资意向并签订估值调整协议,约定吉林省某投资公司依约履行投资义务后,吉林某药业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回购股权。吉林省某投资公司依约进行了投资,当其要求吉林某药业公司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的时候,该药业公司却违约了。吉林省某投资公司只要申请了仲裁,要求吉林某药业公司的刘某1、刘某2按照协议约定回购其股权,后双方经长春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刘某1、刘某2于裁决生效后回购吉林省某投资公司所持的股权,并支付股权价款480余万元以及违约金等。由于刘某1、刘某2并未按照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确定义务履行,吉林省某投资公司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通化中院指定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此案。
立案后,柳河法院执行局办案人员立即通过执行系统搜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获得相关部门反馈的信息后,再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前往财产所在地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后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和货物,并且冻结银行账户,目前,银行账户的存款已划拨至申请执行人的账户中,虽然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但接下来执行人员还将对动产和不动产做进一步处置。该案的妥善处理,使申请人非常满意,特意送来锦旗表示感谢。(王再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