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中,子女平均支付赡养费或轮流赡养,是传统上一直沿袭的做法。但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怎样才是最合适且最可行的方案,还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近日,集安市人民法院太王法庭审理一起赡养老人纠纷案件。
原告王老爷子与老伴育有二女二子,二原告一直随次子共同生活。两位老人年事已高,身体越来越差,常年吃药就医,生活费用逐年上升,其他三名子女每人每月只给二老100元生活费已远远不够,而靠次子的经济收入赡养二老确有困难,二原告要求三被告增加给付赡养费未果,只能诉至法院。
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二原告年事已高,常年吃药就医,每年除享受国家的少量补助外,别无其他收入,不能维系正常生活和看病需要,三被告作为子女均应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但考虑三被告的家庭经济收入低,各自经济都很困难,其中两名子女也患有疾病,同时也基于老人继续与次子共同生活,故法院在作出裁判时突破了传统上子女平均承担赡养老人的做法,而是进行了区分思维,即由次子继续承担老人的生活料理、经济上由三被告负责支付。综合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本地区的消费水平、被告的支付能力及原告本身享有的补助情况,酌情确定两个女儿每月各给付二原告赡养费300元,长子给付二原告赡养费200元为宜。法院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并自愿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说法】
维护老人合法权益,人性化处理纠纷。孝敬父母、赡养父母、扶助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在处理赡养纠纷时,不仅要解决老人的实际赡养需求,也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情况,既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又对困难子女给予照顾。本案判决未沿袭传统的多子女平均支付赡养费或轮流赡养,而是结合老人的具体情况判决,既坚持了法理又融入了人情。(文中人名系化名)(于国兴,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