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无毕业时间限制?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是否需要赔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经典案例:裴某的儿子小裴婚期临近,裴某准备将自家5层的房子重新装修后用作婚房使用,于是雇佣老张作为自己婚房装修的工作人员。老张装修婚房时不慎将油漆桶碰倒,油漆桶从5层下落砸到了路人小李,小李头部因此受到撞击而受伤。
 
    那么,小李受到的损害应当由谁来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方老张由于工作任务无意造成第三人小李损害,由接受劳务方裴某承担责任。(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李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