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老杨和老高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同生育二子。2013年老杨夫妇在市区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了老杨名下。老杨夫妇生前一直独自生活,由兄弟二人轮流前往照顾。2017年二人决定立下遗嘱用来证明在二人逝世后房产归大儿子所有,由于老杨夫妇没有书写能力,由大儿子来到父母家中执笔代写了遗嘱,当时在场的也仅有老杨夫妇和大儿子。老杨夫妇去世后,兄弟二人协商处理父母留下的遗产,大儿子拿出遗嘱表示房产归自己所有,二儿子不认可遗嘱的效力,双方协商无果,那么,遗产继承人代写遗嘱,有效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官说法
本案中,大儿子作为继承人,代写了遗嘱且并无见证人在场,因此,代写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写遗嘱形式要件,应认定无效。老杨夫妇生前由两个儿子共同抚养,遗产分割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均等分配,即房产应由大儿子和二儿子共同继承。(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尹瑞海 李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