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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出借银行卡,当心沦为帮信罪!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你知道吗,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犯罪模式变化多样,各种新型网络犯罪不断涌现,手段层出不穷。如果你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以出租、出借或转让等形式交给他人使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若被犯罪分子非法使用,结算达到一定数额的,这种行为就很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近日,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对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进行审理。张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邮政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使用上述三张银行卡绑定的名下支付宝账户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尽管事后张某某拒绝了该人给其的好处费一千八百元人民币,但是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法官提醒:
 
  一、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不仅可能影响个人征信与今后开展金融活动的便利性,还具有刑事犯罪的风险,一定要坚决抵制!
 
  二、公民应不断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对于长期不适用、闲置或丢失的银行卡,要及时做销户处理。
 
  三、树立正确观念,端正心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美好的生活需要靠双手的劳动去创造,切勿以身试法!(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郭思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