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爷于2020年立下遗嘱,把自己的两套房产都留给二儿子,不给大儿子小赵。在2021年年末,赵大爷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赵大爷康复出院后,大儿子小赵便来到家和赵大爷商量要不要提前立遗嘱的问题。
小赵:“您要不提前把遗嘱立了吧。”
赵大爷:“遗嘱我已经立完了,我这两套房产,你也别惦记了。老大,我住院期间你不照料,现在我出院了,你也不接我回家,不赡养我。”
小赵:“您年纪太大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你立的遗嘱是无效的,财产应该有我一份的。”
赵大爷很是气愤,带着遗嘱和医院的体检证明到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那么,这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
法官说:
赵大爷有医院的体检证明,并且去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说明其智力精神正常,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此,这份遗嘱是法律效力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刘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