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升学季,警惕“学托”骗局!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3.15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小讲堂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一、315消费者权益日简介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早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之所以定于每年的3月15日,是因为1962年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肯迪尼在3月15日于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
 
  二、315消费者权益日意义
 
  “315消费者权益日”的宗旨就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并且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自从1991年央视播出315晚会以来,每年都会曝光大量消费者关注的质量问题,深度揭露消费环境存在的问题,目的是为了促使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促进企业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从而不断改善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315对于提高国人的生活水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什么是消费者权益日
 
  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那么作为消费者,我们又有哪些权利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一)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收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五)索赔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受教育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许多人维权意识淡薄,被侵权了也意识不到,或者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选择忍气吞声,有的甚至不知如何维权,在这里给大家列举几种常见的维权途径,希望大家时刻保持一份警惕,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起诉。(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何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