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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来啦!第二期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今天我们继续来介绍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余内容。
 
  保护女性财产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条: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婚姻家庭中的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条: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哪些救济措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条: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女性自身特点和女性工作实际,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生育服务保障等诸多方面提供了特殊保护,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吉林白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