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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来啦!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2022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由原来的9章61条,增至10章、共86条。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保障妇女不受侵犯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重视女性教育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消除就业歧视问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本期为大家介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人身、教育、就业的法律法规,下一期就其他方面进行介绍。妇女节将近,祝愿你们美丽永驻,健康幸福。(白河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