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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阿华的朋友小松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阿华借了20万元钱,双方约定一年返还本金,并未签订借款合同。一年后,阿华多次催要,小松不仅没有返还借款,还不认账了。那么,这种情况符合口头协议吗?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口头协议是指以直接对话的形式达成一致的协议,最典型的比如菜市场买东西赊账、熟人之间电话里的借款等。随着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的兴起,这些有载体的对话也属于口头合同。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因此,根据《民法典》以上的规定内容可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借款合同,也可以采取非书面形式约定,比如口头约定,只要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合意即可。另外,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要出借人按照借贷双方的约定实际交付了款项,那么借款合同便告成立。本事例中,双方虽然没有书面的借条存在,但是双方就借款内容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款项也已经实际交付给了借款人,那么双方之间自然成立借贷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因为熟人、方便等原因而选择口头约定,但实际上,书面合同更正式、更具体。口头约定和书面合同本身并不冲突,但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口头约定举证困难,而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其他书面文件资料等,若确为口头约定,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矛盾,建议保留相关证据,便于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张玲玲 范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