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烧柴进林场
捡拾清林剩余物
集体财产不能动
触犯法律又获刑
近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隋某为给林蛙看护房准备柴火以备烧柴使用,携带手锯,驾驶自家三轮摩托车,先后多次进入某林场,捡拾林场清林后的剩余物,后运至其林蛙看护房,劈成柴火以备使用。案发后,因涉嫌盗窃,被敦化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1月,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隋某犯盗窃罪。经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林木价值人民币6千余元。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有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400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三轮摩托车一辆、手锯一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温馨提示
本案被告隋某存着侥幸之心捡拾剩余林木,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大家要以案为鉴,增强生态文明认识、环境保护意识、法治意识。(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