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女士为给儿子百日留念,在一家影像公司购买新生儿摄影套餐。不久后王女士发现儿子照片出现在该家影像公司店面宣传墙、官网、宣传手册以及摄影杂志内,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影像公司及摄影师未经原告法定代理人同意,将所拍摄原告的新生儿照片刊登于自身宣传手册、投稿于摄影杂志,用于宣传被告影像公司的经营品牌及摄影师个人,进而达到通过摄影盈利的目的,被告影像公司及摄影师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侵犯肖像权行为
1、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照相馆未经本人同意,不将底片交给顾客或者将顾客艺术人像存放橱窗招揽顾客,即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权人对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为破坏了他人肖像的个人专有性和完整性,应当受到制裁。
2、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而制作、公开他人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达到招徕顾客、推销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为或复制成为商品出售赢利。既损害了权利人的人格,也损害了权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商业行为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许可的。
3、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4、虽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但其后改变约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也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肖像权保护
1、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蕾)